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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婚姻调查:公证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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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核心内容:在公证中应该怎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界定?由于离婚财产纠纷频发,很多夫妻会选择对夫妻财产进行公证。在公证中,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?公证人员对此怎么界定呢?诉宁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证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。  公证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:  1、工资、奖金。  这里的工资、奖金,泛指工资性收入,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,在基本工资之外,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、奖金、福利等,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,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,当然,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,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、高收入,甚至年薪、股份期权等,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。  2、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。 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自然人可以买卖证券、持有公司股权(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、有限责任公司、一人公司)、设立企业(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)、成立个体工商户,这些均属于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范畴,在婚姻存续期间,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需要注意的有两点:  第一,一方在婚前就开始进行的生产、经营和投资行为持续到婚后的,如果婚后获得了收益,则该部分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。譬如,男方于婚前出资10万元与朋友共同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,与女方结婚时该部分出资代表的股权价值为15万元,婚后男方将股权转让获得价金20万元,则其中15万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,5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。  第二,婚后一方以个人资产进行生产、经营、投资,如果夫妻间没有相反约定,那么由此所产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财产。如上例中的男方用属于其个人所有的15万元设立了一个一西安侦探人公司,一年后男方将该公司资产变卖得25万元,则其中10万元为夫妻共有财产。  3、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。  最高人民法院《继承法意见》51.规定,“放弃继承的效力,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”,与此相对应,接受继承的效力,自然也要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,否则放弃的效力就没有“着力点”了,这已经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共识,《物权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“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,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”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时间。  4、其他:  知识产权的收益;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;军人名下的部分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;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。[page] 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中规定:“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,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。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,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,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”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。当区分某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出现困难时,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,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  《婚姻法》相关规定: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  (一)工资、奖金;  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 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  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 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  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  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  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 西安婚外情取证 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  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  诉宁网为您推荐:  ■ 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?  ■ 对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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